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当前,天气持续干旱少雨,风干物燥,林下可燃物增多,森林火险等级将持续走高,野外用火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禁火时间 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易引发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烧荒、烧土渣、烧林木病腐枝皮及废弃物料; (三)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烧蜂窝、熏蛇鼠等; (四)严禁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其他可燃物; (五)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秸秆杂草; (六)严禁施工单位明火作业和爆破; (七)严禁在公路两侧焚烧枯枝落叶;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责任落实 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 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宣教活动,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组织护林员、林业执法人员、乡(镇)村干部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凡是有森林防灭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五、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惩处。若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林区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 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如发现森林火灾的,应立即报警。举报(报警)电话: 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12119、0778-5815640; 自治县公安局:110; 自治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值班室:0778-5813119。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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