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化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区 东自建丰路至拿银安置区一带;西至大化镇双排村那渡屯弥陀寺一带;南至大化镇古肖路尾、大化镇坡了村“碧水湾”大酒店一带、镇南苏灰坡移民安置区;北至民族新城、古江桥、木材检查站一带。详细范围以公布的大化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红线示意图为准。 (二)除上述区域外,下列场所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 2.车站、码头、高速公路、隧道等交通枢纽; 3.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商场、广场、住宿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祭祀活动等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5.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文物保护单位;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7.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 8. 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 9.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地下的车库(停车场)等区域; 10.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11.军事设施所在地。 12.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禁止燃放时段 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所有时段。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批发和零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其他事项 (一)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自治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方可燃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 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三)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本通告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和未涉及区域的烟花爆竹禁放要求按《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20〕1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诫和制止他人燃放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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